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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收养 如何才能合法化 |
新闻热线:0431-96618 来源:新文化报·新文化网 日期:2007-8-22 9:54:11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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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收养,如何才能让事实收养关系合法化?民政部门提醒收养人注意:及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避免造成违法收养。
A 有非婚生子女不能收养
兰兰生性活泼,天资聪颖,是个人见人爱的女孩。在学校,她读书成绩名列前茅,深得老师的赞赏和喜欢;在家里,她乖巧懂事,博得大人们的厚爱呵护。这样一个好孩子,至今没有户口。什么原因使她报不上户口呢?
原来,兰兰现在的爸妈结婚几年没有生育,愁坏了老人。说来也巧,11年前的一天早上,兰兰现在的爷爷去镇上办事,在马路边捡到了出生才几天的兰兰,即抱回家抚养了起来。
当时兰兰的养父母也曾到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因没有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未办成。等到了年龄时,养父母的婚姻发生了变故,离了婚,原本可以办理手续了却因离婚而缺失了条件。后来养父再婚,在办理收养的调查中,又发现养父在再婚前已与后妻生有一子,再婚双方并非无子女,致使兰兰的收养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户口也无法申报。兰兰现在11周岁了,与收养法规定的最大年龄14周岁,没剩几年了,兰兰该怎么办?
【点评】 该案最终未能办理的根本原因是:收养人兰兰的父母在可以办理时,没有及时到登记机关申请;在处理夫妻关系时,不考虑被收养人的权益离了婚,导致收养人变成单身,收养登记条件缺失;此后又有了非婚生子女,已不是无子女了。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2.年满30周岁;3.有抚养教育能力;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登记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能拖拉。收养登记的条件可能因收养人的情况变化而变化,在本案中就存在此类问题。本来是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后因为离婚成了单身收养。收养人条件发生变化,有的条件缺失了再也无法弥补,如无子女变成了有子女;有的可能会重新符合条件,如单身男性再婚后,又可以夫妻名义共同办理收养了。
B 精神疾患者不能收养
年逾半百的刘先生早年生了一个有精神疾患的儿子,自那以后,一直愁眉不展,期盼着儿子在成长发育过程中恢复成健康人,但没有如愿。儿子一天天长大,他不得不为了儿子的婚姻、生育、养老等问题操心,刘先生想寻找机会为儿子收养一个孩子,趁自己还不老,一起把孩子抚养大,将来能照顾儿子,了却他的心愿。事情也凑巧,5年前的一天傍晚,刘先生外出,在厕所里捡到了一个女弃婴,抱回家后他一声不吭,就此养了起来,直到孩子上幼儿园,才想起跑东跑西要报户口。经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审核,刘先生的儿子不符合办理收养登记条件,不予登记。
【点评】 本案收养人是刘先生的儿子,而非刘先生,儿子患有精神疾患,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些疾病包括:精神性疾病在发作期和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期。刘先生的儿子不能办理收养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二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即使是刘先生自己要求收养,也不符合《收养法》关于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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