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15岁上海学生勤艺于2006年8月30日到网吧上网游戏,由于连续两天通宵达旦上网,过度兴奋、紧张和疲劳而引起剧烈头痛,8月31日凌晨4点多,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勤艺外出购买止痛药,结果走到网吧大门口就昏迷跌倒路边,后被警方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因脑室出血死亡。
悲痛的勤艺父母认为,网吧老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0.2万元。
网吧老板辩称,勤艺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主要原因系血液病或血管畸形等因素造成,与本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吧应当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勤艺在网吧长时间上网游戏,网吧老板管理不当。虽然勤艺的死因是脑出血,属自身病理性变化,上网游戏也不一定必然导致脑出血症状,但根据一般医学常识,当常人处于高度紧张激烈的情况下,血液循环会加快,神经系统紧张,心跳加速,生理机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勤艺长时间静坐上网游戏,大脑和神经系统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持续时间又较长,所以并不能完全排除其进入网吧长时间游戏为其死亡诱因的可能。
法院判决,网吧老板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6293元。勤艺父母疏于监护,承担80%的民事责任。
(案例来源:上海法院网)
评析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案件。有两个关键点值得关注: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2.作为侵权构成要件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首席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勤艺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疏于管教、保护,放任勤艺连续两天夜不归宿,通宵上网,违背了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理应对勤艺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国务院2002年11月15日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因此,本案中网吧老板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其疏于检查、管理的行为是存在过错的。
综上,在具备了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三个侵权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还要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勤艺连续两天通宵上网,因过度兴奋、紧张、疲劳而导致脑出血死亡,对于这种损害后果,勤艺父母疏于监护的行为以及网吧老板疏于管理的行为都是原因所在。换句话说,如果勤艺父母有效履行了监护职责,勤艺就不会夜不归宿,通宵上网,也就不会出现这种后果;同样,如果老板履行了管理义务,勤艺就不会被准许进入网吧,也就不会出现死亡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