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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索要精神赔偿
新闻热线:0431-96618 来源:新文化报·新文化网 日期:2007-7-25 10:17:42 切换:

[提要]:
 
毁损日记

    问:我父亲已年近七旬,年轻时有记日记的习惯,几大本日记记录了他的人生经历。前不久我搬家时,把那几大本日记特地收好,还特地嘱咐搬家公司的小伙子小心些,千万别弄丢了。可是,没想到最后这几大本日记和一些其他物品还是搬丢了。这些日记对我父亲而言很重要,请问,我能否要求搬家公司赔偿我父亲的精神损失?
    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日记应该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故你可以以侵权为由,向搬家公司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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