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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债务担保官司越打越麻烦 |
新闻热线:0431-96618 来源:新文化报·新文化网 日期:2007-2-28 9:43:19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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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但上大学时学的是法律专业,1983年毕业后分配到外贸公司工作,目前属于下岗失业人员。我有一个债务担保纠纷案例,原告是我的岳母及家人,我作为其代理人全权办理此事。我认为这是一起简单的债务担保纠纷,债权人只要向法院申请一个支付令就解决问题了。而法院说,这个支付令并不是万能的,它只对债务人有效,对担保人不起作用,如果要追诉担保人责任的话,债权人要另行起诉。看来,官司并没有我想象得那么简单,甚至还麻烦得多。这不,官司一打就是三年,其间历尽波折…… 读者:范明利
起诉谁?
债务人孙辉从1992年始,陆续从债权人(我的岳母及家人)手中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约定年利息为一分,至2001年6月1日利息累计达12万元整。债务人于2001年6月1日出具欠条7张,总计42万元整,其中5张欠条设有担保人(担保人是债务人的弟弟孙军),担保金额为30万元整。7张欠条均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担保期限,债务人从未还款付息。经多次索要未果,债权人于2003年5月29日,向长春市宽城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还款付息。
宽城区法院于2003年5月30日作出7份支付令(每一张欠条一份支付令)并于2003年6月27日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没有疑义,支付令于2003年7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出具生效证明)。支付令上规定:“被申请人(债务人)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债权人)欠款”。其间债务人曾在支付令送达前一天(2003年6月26日)还款1.2万元。因债务人没有能力全额还款,债权人欲对担保人主张权利,而宽城区法院以一个案件事实不能有两个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拒绝立案,于是债权人在法院的建议下于2003年11月3日以生效的支付令向宽城区法院提出执行并同时提出执行终结。
宽城区法院于2003年11月14日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债权人欲在2003年11月25日提起诉讼,法院说到年底了不立案,告诉债权人2003年12月15日以后来立案,债权人于2003年12月16日向宽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宽城区法院受理后,于2004年3月10日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朝阳区法院审理(因担保人身份证属于朝阳区)。朝阳区法院受理后,债权人又于2004年6月1日申请追加债务人为被告。
保证期间怎么算?
此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是否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也就是说具体应该从哪一天开始计算保证期间起始日的问题。如果从债权人向宽城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一天(2003年5月29日)开始计算,到债权人对担保人提起诉讼这一天(2003年12月16日)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半年的担保期限;如果从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规定的债务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应当是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推后十五日)开始计算,就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半年的担保期限。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6月1日被告孙辉(债务人)给原告出具的欠条7张,欠款总额为42万元,其中孙军作为担保人的欠条5张,担保总额为30万元,5张欠条中均未对担保人的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应认定被告孙军对5张欠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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