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娟的丈夫小龙10年前辞职下海。前不久,小娟发现小龙与公司的女业务员同居,即提出离婚。小龙承认同居事实并同意离婚,但说公司经营已亏本多年,离婚后只能将现有住房给小娟。小娟估算,除经营流转资金外,丈夫至少还有上百万元存款。于是,小娟到几家银行调查小龙名下存款,但这些银行均以小娟无权调查小龙个人存款为由,予以拒绝。妻子不可以查丈夫的存款吗?如果就这样不明不白地离婚,实在太便宜了不忠的丈夫;如果不离婚,名存实亡的婚姻也没什么意思。小娟一时没了主意。
解析:小娟遭遇的难题,也是很多读者非常关心的话题。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简称《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个人存款账户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如果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除要求责令纠正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被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处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银行拒绝小娟的查询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小娟还有没有别的办法来调查丈夫的银行存款情况呢?办法是有的。上述《条例》和《规定》在要求银行履行保密责任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如果法律另有规定,银行可以依法提供个人存款账户情况。这此规定可以从民事诉讼有关法规中找到。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或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搜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搜集证据:申请调查搜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必须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其他材料。
能否搜集丈夫存款的相关证据,直接关系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小娟可以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法院依法对丈夫小龙名下的存款进行查询。
■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