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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线:0431-96618 来源:新文化报·新文化网 日期:2006-4-19 17: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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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释疑 案例 赵女士来电诉说:自己已进入知天命的年龄,本应该好好享受生活了,可是她近期发现,从去年7月开始,在某企业高层任职的老公经常以加夜班为由夜不归宿。一次偶然的机会,赵女士看到老公手机短信上有许多甜言蜜语,而发短信人则署一男子姓名,这引起了赵女士的怀疑。 赵女士暗中记下了发短信人电话号码,并约见了发短信“男子”。见面后,赵女士惊奇地发现,原来此人是老公单位的女同事。老公的女同事告诉她:“我们相爱很久了,我们不可能分开。” 考虑到孩子正步入社会,事业刚刚起步,不能因为家庭事情耽误儿子前途,赵女士一时忍了下来。 但是,最近老公的女同事经常打电话到家里来找老公,这让赵女士忍无可忍。赵女士打算离婚,想知道现在她该如何取得老公和女同事“有奸情”的证据。 专家说法 赵女士的处境并不是个例,甚至还很普遍。据婚姻律师网统计,目前由于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比率已占到整个离婚原因的60%以上。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便在离婚时,求得心理上的慰藉及财产分割上的利益最大化。 为了取得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一方往往用尽各种手段,甚至动用私家侦探。 当事人抱着这种心态,不择手段、不惜成本地设法“捉奸”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对于离婚果真那么重要吗?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捉到了“奸”,并非一定能得到赔偿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有了“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赔偿的支持。 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一方捉到了“奸”,甚至鉴定孩子不是亲生,甚至另一方发现了非己的私生子,就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吗? 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3个月以上。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径庭,决定捉到奸,也不能证明同了居。 在许多人眼里,发现了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这也是一种误解。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 取证仍然必要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何在?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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